不知道狗的品种怎么办?
如果委托人不能确定事故中肇事犬只为被告饲养或管理的犬只,为使原告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犬只即为被告饲养犬只,法官可以释明可采取的取证方式,如调取案发现场或周边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此外,犬只的品种亦能成为识别犬只的要素,如果被告主张非其所饲养犬只所致,法官可以释名进行品种识别,如被告不予配合,对其主张可不认定。
关于被告的确认,饲养人不明的,一般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不明的,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