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宠物托运在哪?
谢邀! 这个题目好,可以写很多。 先说重点,宠物托运在铁路运输中属于行包托运业务,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责任并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其次说具体,根据铁道部1995年发布的《行包运输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行包是指旅客携带的包裹、行李和托运的物品。第五条规定,办理行包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七)严禁办理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运载的其他危险物品;…(十)运输小动物(指猫、犬等)时,须有动物检疫部门提供的检疫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对运输的小动物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医院)诊断,并且具有动物检疫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证明的合法饲养的动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允许“运输”小动物,并不允许“托运”,说明铁路运输不允许以集装箱、货物车厢或其他封闭设备作为饲养动物的载体,除非这种设备同时具备检疫和清洗消毒设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犬、养猫已成为许多城市家庭的日常活动,由此引发的扰民、伤人、传染疾病等问题也不断出现,因此近年来一些城市陆续出台规定限制甚至禁止居民养犬、养猫。既然城市已经明令禁止,那么人们必然要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爱宠的旅运问题。
早在2003年,原铁道部所属北京铁路局就与黑龙江省垦区局联合开通了“哈牡”列车货运软卧车厢代理托运宠物业务,这似乎为铁路运输承运宠物提供了法规依据。但是,笔者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后发现,由于缺乏明确规范,铁路运输部门对此类案件普遍持谨慎态度,以“无法确定被托运的宠物是本案死者”为由不予认可双方存在托运合同关系,导致托运方只能以侵犯财产权向铁路公司主张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铁路部门以被托运的宠物死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能以此推定其必然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因为,首先,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托运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以及动物检疫证明文件即负有妥善保管所托运的宠物义务,并在宠物受损的情况下及时通知铁路公司的义务;其次,铁路公司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安全的危险物品具有监测职责,对可能感染的传染病具有检验检疫职责,但在一般的运输过程中,其对托运的宠物并不具有监管职责。当宠物死亡发生后,铁路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应当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铁路公司是否存在告知、警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或者举证不能的情形,从而认定该公司是否应当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