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可以养狗吗?
可以,但是要遵守以下规定! 南宁市关于养犬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控制养犬人数量 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条。单位养犬的,最多不得超过三条。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具体养犬数量控制标准如下: 二、严格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 本市五象新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建成区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 其他县(县级市)行政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严格管理犬只来源 严禁经营、贩运野生动物(含驯养的蛇类)及其制品以及非正规来源的犬类产品。
凡从外地引入本市的犬只,必须持有出犬证明和《犬类免疫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方可引进入市;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本市的种犬,还须有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引进入市;从国外引入本市的犬只,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严格实行犬只登记制度 对在管辖区内的犬只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养犬许可证》及标识。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养犬承诺书;
3.拟养健康犬的证明(由动物卫生防疫机构出具);
4.住所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犬档案卡、犬只照片(彩色);
5.住所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除依法办理设立许可的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营利性的犬只繁殖和销售活动。 五、严格约束养犬行为 (三)携犬出户时,须携带犬只的《养犬许可证》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并悬挂于犬颈部,号牌式样由公安部门统一制定。 (四)犬只死亡或注销登记的,其《养犬许可证》同时作废,标识收回。
(五)因特殊情况需将犬只移出重点管理区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六)对遗弃、逃逸的犬只,收容机关应当立即予以收容,并对该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后放行。对发现的流浪犬、走失犬等没有明确主人的犬只进行捕捉,送交兽医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流浪犬、走失犬等为无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参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查处。